《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6號,下稱《辦法》)將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執行《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40號),有關內容包括:
化妝品生產許可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辦化妝品生產許可和許可證變更、延續,依據《辦法》的規定執行。此前已取得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具備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妝品生產條件但未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許可項目中特別標註的,應當於2022年7月1日前更換新版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開辦僅從事配製化妝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對於2022年1月1日前從事配製化妝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於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化妝品生產管理
- 依據《辦法》規定,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後生產的每批次產品留樣並記錄。留樣應當保持原始銷售包裝且數量滿足產品質量檢驗的要求。
- 委託生產化妝品的,受託生產企業也應當按規定留樣並記錄。
- 境外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其進口中國的每批次產品進行留樣,樣品及記錄交由其境內責任人保存。
化妝品經營管理
-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後入場的化妝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對於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場的化妝品經營者,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於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對上述化妝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工作。
-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地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展銷會的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美容美髮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內顯著位置展示其經營使用的化妝品的銷售包裝,方便消費者查閱化妝品標籤的全部信息。
資料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